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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游戏账号的行为性质及价值认定
来源: | 作者:law-1007532 | 发布时间: 2022-11-01 | 24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某平台原神游戏主播“双鱼”直播融号事件在一部分游戏玩家中热议,笔者作为原神的玩家也关注到了此事,下面先简单讲一下本次融号事件。

近日某平台原神游戏主播“双鱼”直播融号事件在一部分游戏玩家中热议,笔者作为原神的玩家也关注到了此事,下面先简单讲一下本次融号事件。


起因是某平台主播“双鱼”在进行游戏直播时帮一位大佬玩家“看号”(大概就是登录玩家游戏账号评估游戏角色价值及角色强度的意思,一般主播帮玩家看号需要一些费用但较低),于是将二维码放在公屏上,后一位直播间的玩家抢先扫描了该二维码将自己的账号登录了进去,该主播登录了账号后发现并非该大佬玩家的账号,便在直播间喊话“我给你长个记性”,于是将该账号内仅有的三件五星武器(游戏内品质最好的武器,可以理解为价值最高的武器)直接精炼(损毁),期间该账号玩家多次在直播间弹幕中向该主播道歉,但该主播并未停止毁号行为,直至将三把武器全部毁坏。该行为迅速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该主播甚至关闭自己的平台直播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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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事件,我们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该“毁号”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二是该毁号行为造成的价值损失如何认定。下面笔者将对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一、“毁号”行为如何定性?

先说观点,如本次事件中的“毁号”行为应当定性为对玩家财产的侵权行为。虽然该玩家通过扫描二维码的行为让该主播登录其帐号,但其并未授权该主播对其帐号内的虚拟财产进行任何处分(这里会引发一个问题,就是该结论默认玩家享有游戏帐号的所有权,但是目前实践中并未对这一问题有明确答案,玩家对其游戏账号享有的究竟是使用权还是所有权还存在争议,但笔者仍然认同杨立新教授在《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一文中的观点,“网络游戏中的武器等,就属于虚拟动产。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通过债权的协议,网络用户取得的网络虚拟动产的物权。这种物权是所有权,也具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所有权权能”)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虽然笼统,但却是一大进步,可以理解为此后在司法实践当中将会对游戏帐号、游戏装备、NFT、甚至是元宇宙概念中的数据等重新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定性,为后续制定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提供了依据。举个例子,之前发生的大量游戏账号、装备被盗的案件,法院大多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有隔靴搔痒之嫌,以后就有可能会以盗窃罪作出认定。可见我国对虚拟财产同样进行保护,并且在本次事件中也未出现诸如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因此本次事件即为该主播对玩家的虚拟财产进行的侵权行为。

二、游戏账号及道具的价值认定

由于本次事件中损毁虚拟装备的价值较小,因此只能从民事侵权的角度去对其定性,若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如何对游戏帐号、虚拟装备或是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是一种储存在区块链(数位账本)上的数据单位,它可以代表艺术品等独一无二的数字资产)进行价值认定?


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游戏账号、装备的价值认定主要是参考在第三方平台交易的类似帐号或游戏装备的价值,或是根据玩家在该游戏账号中消费的数额进行价值评估(笔者找到了一份判例可以进行参考,案号为(2021)浙 0381 民初 9094 号,该份判决书非常详细的描述了对于游戏账号毁号行为,原被告双方如何举证质证,及法院如何进行认定的全过程,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查阅)。


但这种评估方式并不完善,首先在平台中交易的帐号或装备并不一定会与案件中实际损毁的帐号、装备在属性上完全一致。熟悉游戏的玩家会知道,最顶级的游戏帐号或是装备哪怕是只有一点属性上的差别,其价值也会相差较大。因此除非能找到在第三方平台上交易的属性完全一致的帐号、装备,否则该参考并不准确。


其次,对于有些游戏中存在的装备或道具存在较大概率性获取的情况,无法进行标准评估。通俗的说,同样一件装备可能张三花了30元就获得了,但李四却花费了3000元,在此情况下,应当如何对该装备的价值进行评估,也是实践当中的一大难题。


最后,对于某些玩家而言,其在游戏账号中花费的精力和时间甚至情感寄托并不能量化为具体的金额。正如原神中的角色巴巴托斯所言:“旅行者,当你重新踏上旅途之后,一定要记得旅途本身的意义。”游戏帐号中的角色往往被玩家寄托了自身的一定情感,这种情感显然无法被具体价值衡量但又客观存在,在其他案件中如张三故意毁坏了李四已故父亲留给他的手表,那么李四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向张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在虚拟财产领域能否同样适用该条规定却处于空白。在这一点上笔者仍然认为对于玩家消耗较多时间以及金钱,并且已然通过该游戏账号形成自身的社交圈,此时该游戏帐号除了本身的价值外还应当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若对其毁损,则应当对玩家进行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 2022.5

截至笔者发稿前,本次融号事件双方当事人疑似已经达成和解,据传该主播向玩家赔偿了600元。虽然数额确实不大,但本次事件的确也暴露了直播行业的不规范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虚拟财产领域的不完善,当然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确定性就决定了法律具有滞后性,立法者既然在《民法典》中已经加入了虚拟财产的保护,那么我们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关于虚拟数据、财产的详尽法律法规也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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