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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企业关于该问题的咨询,现就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仅供参考:
一、 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具有社会统筹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虽然员工本人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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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员工事后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吗?
如上所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如果员工事后要求企业补缴,企业必须全额补缴员工的社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而征缴社会保险则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若用人单位拒绝补缴社保费用,员工可以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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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若员工事后反悔,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员工自愿放弃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能否据此主张经济补偿呢?
对此,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与劳动者的约定而免除该义务的实际履行。但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法理,劳动者作为权利方,既然选择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该项权利,该情形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补缴义务,但劳动者再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该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参考判例:(2016)浙02民终1797号李伟生与浙江神龙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故员工既然选择与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就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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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因职工放弃而免除。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考判例:(2020)苏05民终7963号苏州市深宇晟电子有限公司与占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即不管是不是员工自愿放弃参保,只要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且被认定为工伤,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得用人单位来支付,这对于一些小微企业来说可能将会是一笔无法承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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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Counsel's advice
出于风险规避的角度,企业一定要重视员工社保的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是法定义务,更是一种稳定的社会保障,否则将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