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d car
二手车交易的
“退一赔三”
民间流传一句话叫“宁波不买车,青岛不吃虾,杭州不理发”。宁波,作为全国排名靠前的二手车集散地之一,宁波的二手车市场水之深让无数人望而却步。而在这其中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对于宁波二手车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二手车交易专业性较强,卖方未告知交易车辆曾发生事故是否构成欺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条款?下面笔者将通过案例分析二手车市场中涉及欺诈的常见问题。
案例一 ✦
Case one
故意向消费者隐瞒销售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车辆安全结构部件受损或者因浸水等原因进行过重大维修等事实,是否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
刘某通过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购得一台某品牌车,《购车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方(包括车辆所有权人、二手车经销商公司)应当确保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若有上述情况,买售方有权退车。刘某付清首付款项办理完按揭手续接收车辆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并未发现该车多处位置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进行修理。但在三个月后,刘某因为难以继续归还车贷,而将该车转卖时才被人告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经鉴定,系争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刘某遂以欺诈为由,将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及车辆所有权人某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符合《购车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刘某有权解除合同。关于三倍惩罚性赔偿问题,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明知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而故意向刘某隐瞒该事实,继而向刘某进行出售,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例二 ✦
Case two
故意篡改销售车辆行驶里程表数据或者对销售车辆有其他改装行为但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是否能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赔偿条款?
高某通过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购得一台奔驰轿车,《购车经销合同》约定:购买交付的车辆里程数应小于35000公里,后高某开车不小心发生剐蹭后,在维修时维修人员告知其车辆里程数曾被改动,高某多次向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要求退车,但均被拒绝。无奈以欺诈为由将某二手车经销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二手车购买时,车辆里程数是衡量二手车价值重要的因素之一,且在《购车经销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里程数,高某有权依据案涉合同诉请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某甲二手车经销商公司篡改表显里程数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根据上述两类案件,笔者总结一下在二手车买卖活动中构成“退一赔三”的情形,主要是被告欺诈的事实存在、构成欺诈(不论是消极的不作为还是积极的作为)、实施欺诈手段。
那这里的欺诈构成要件为:(1) 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或者明知自己向对方隐瞒真实情况,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2) 基于欺诈的主观心理而作出外部行为;(3) 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的认识;(4) 受欺诈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案例中,欺诈的事实为出售车辆存在重大的交通事故或篡改出售车辆的里程数,构成欺诈为刻意隐瞒出售车辆存在重大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属于消极的不作为;篡改出售车辆的里程数进而买卖,属于积极的作为。作为两个案例中的被告均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故法院认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行了“退一赔三”的判决。
看到这里,笔者再次提醒下,无论是买车还是卖车,现如今的二手车市场越来越规范化,车辆评估鉴定越来越普及,也让法院在审理“退一赔三”案件时越来越谨慎。总之,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唯有诚信,方可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