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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一聊执行过程中的违约金问题
来源: | 作者:law-1007532 | 发布时间: 2022-11-01 | 407 次浏览 | 分享到:
司法实务中,对于执行中协议(包括执行中和解协议、判决外协议)的违约金条款能否直接由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司法实务中,对于执行中协议(包括执行中和解协议、判决外协议)的违约金条款能否直接由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现笔者将相关问题和自己的看法提出,希望通过理性讨论,探求对该类违约金条款的正确处理方法。

一、不同违约金的不同处理方式

备注:

(1)执行过程中因签署类似和解协议所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一旦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况,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均有不同的操作和理解,甚至会出现同一法院不同的操作标准。但是不论是直接按照协议约定执行违约金还是要求申请人另案诉讼,均只能择一选择不能同时进行。


(2)若违约方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一定会受理),是否过高参照审判阶段对违约金的处理标准。但如果执行双方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有异议的,则不能提起执行异议应当另案主张权益。


二、律师建议   

(1)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过程中应当提前了解办案法官对协议中违约金的处理态度。


(2)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当以未履行/未到期部分为基数,按合理的方式进行计算。


(3)不论是律师还是执行双方,都应当提前核实对方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能力,一旦出现可能违约或部分违约的可能性,应第一时间取得沟通,尽可能对违约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保存沟通记录。


三、参考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遭受损害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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