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费用计算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纠纷,为了使伤者在遭遇不幸后,能够清晰的维护、主张权利,特在此将赔偿项目进行大致讲解、说明。
所有的赔偿项目(宁波地区):
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治疗因本次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2、误工费:时间一般按鉴定报告确定的误工期;赔偿标准按伤者实际的平均工资计算或者按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时间一般按鉴定报告确定的护理期;按照相关票据酌情确定或者按照宁波市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4、营养费:时间一般按鉴定报告确定的营养期;标准一般为30元/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间为住院时间;标准一般为100元/天。
6、伤残赔偿金: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伤残等级。
7、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情况计算。
8、交通费:根据去医院治疗、复诊的距离、次数确定。
9、辅助器具费:参照鉴定意见、医嘱以及实际发票。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伤残等级确定。
11、财产损失: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
12、鉴定费:按照责任比例确认。
接下来结合法条及实务,对以上项目进行概念讲解,因个案情况多变复杂且篇幅有限,仅供参考☞
一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建议在理赔、维权前,前往医院换取正规发票以及打印病历。
二
误工费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一般举证时需提供银行交易流水、劳动合同等。
三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实践中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来认定,标准为30元/天。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一般标准为100元/天。日期按照住院日期确定。
六
残疾赔偿金第十二条: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宁波地区今年的标准为73869元。如十级伤残且伤者未满60周岁,计算为73869×20年×10%=147738元。(注:未计算责任比例)
七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般举证时需提供被扶养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近亲属情况登记表(村委会派出所盖章)等。
八
交通费
合理根据去医院就诊的距离、次数酌情认定。
九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一般举证时需提供医生开具的医嘱以及购买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等。
十
财产损失
根据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酌情确定。
十一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一般根据伤残等级进行变化。
十二
鉴定费
一般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其存在时限性和紧迫性,为避免错失最佳理赔时间,具体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律师。